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2********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4民初1686号 |
案号 |
(2020)冀0424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雪松借款本金31127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31日开始至本金全部清偿日止; 二、被告刘秀、冯佳伟、吴志伟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王亮对马雪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亮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后计2985元,由被告王亮、刘秀、冯佳伟、吴志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