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盛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983民初462号 |
案号 |
(2019)粤0983执恢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谭盛强、黄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465.56元及利息3631.7元(利息已计至2016年1月20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至贷款还清为止)给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 二、被告谭家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盛强、黄坤、谭家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