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仲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5********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7917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恢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仲明、周建安确认截至2019年1月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4日开始计算),定于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偿还不低于6700元给原告,每年偿还不低于80000元给原告,到2024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等)。 二、若被告钟仲明、周建安按上述按期偿还款项,原告同意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并同意被告钟仲明、周建安还款的金额先偿还本金。 三、若被告钟仲明、周建安一年内偿还不足80000元或连续3个月不按期偿还的,视为被告钟仲明、周建安违约。被告钟仲明、周建安同意按未履行部分金额按月利率1.5%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并同意确认之前偿还的款项是先还利息。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拖欠的本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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