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2********2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信丰法民一初字第1632号
案号
(2017)赣0722执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t由被告曹嗣光、周桂女、曹婷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共同返还人民币40000元给原告杨忠禧、杨秋华、郑长女; 2、\t驳回原告杨忠禧、杨秋华、郑长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负担970元,由被告曹嗣光、周桂女、曹婷负担13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3-09
发布时间
2017-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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