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2********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信丰法民一初字第1632号 |
案号 |
(2017)赣0722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t由被告曹嗣光、周桂女、曹婷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共同返还人民币40000元给原告杨忠禧、杨秋华、郑长女; 2、\t驳回原告杨忠禧、杨秋华、郑长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负担970元,由被告曹嗣光、周桂女、曹婷负担13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7-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