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21********22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82民初516号 |
案号 |
(2020)黑0382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张广彬、齐敏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贷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被告徐守义、吕淑平、姜朋威、吴艳花承担前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 300元,减半收取计1 150元,由张广彬、齐敏、徐守义、吕淑平、姜朋威、吴艳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