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5********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29民初282号
案号
(2017)冀0629执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秀亭、李颖、李瑞祥、冯云芝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给付之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郭建国负担108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时间
2017-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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