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5********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629民初845号 |
案号 |
(2019)冀0629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容城鑫海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的租赁费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容城鑫海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郭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