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巢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24民初36号
案号
(2018)赣0924执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巢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信用卡贷款本金15018.3元、利息1542.23元、滞纳金(违约金)839.22元,累欠本息等费用共计17399.75元(算至2017年12月13日止),以及自2017年12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规定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巢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3-22
发布时间
2018-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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