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5********2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23民初546号
案号
(2019)冀1023执1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清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维杰借款本金6万元。并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35%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2020元由被告承担。(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时间
2019-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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