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7民初222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锦林、周俊英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梅锦林、周俊英定于2017年1月26日归还本金100万元,以及截止2017年1月26日的利息526394.52元。此外,被告梅锦林、周俊英还应在2017年5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200万元,及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原告自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有权就被告未偿还的本金改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梅锦林、周俊英同意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万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诉讼费损失20924元,合计85924元。该三项费用在2017年1月26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四、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李敬锋、李珍、钱永峰对被告梅锦林、周俊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本案再无经济纠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5924元,由原告承担。七、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697868503K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