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城县水泥二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223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2民初310号 |
案号 |
(2018)冀0522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临城县水泥二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红霞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按原被告借款协议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900元,由被告临城县水泥二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