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成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4********2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献民初字第0287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冀0929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献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树朋给付原告闫书恒本金8万元,利息24071元。自2015年8月24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息至判决生效止,给付闫书恒利息。 二、被告苗成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王树朋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3-15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