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成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4********2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献民初字第0287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冀0929执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树朋给付原告闫书恒本金8万元,利息24071元。自2015年8月24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息至判决生效止,给付闫书恒利息。 二、被告苗成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王树朋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时间
2016-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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