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2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29民初739号
案号
(2021)冀0529执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巨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思迪借款110500元。 二、驳回原告魏思迪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其中由原告魏思迪负担968元(已交纳),被告齐鹏负担118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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