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2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29民初739号 |
案号 |
(2021)冀0529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思迪借款110500元。 二、驳回原告魏思迪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其中由原告魏思迪负担968元(已交纳),被告齐鹏负担118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