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2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5601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1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99 006.27元; 二、被告李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违约金10 100.63元; 三、被告李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违约金(以101 006.2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本金99 006.2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四、被告苗壮对被告李晓明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苗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晓明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275元,由被告李晓明、苗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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