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22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5355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7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英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1077.5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同时,原告江苏英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开具33107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 二、被告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英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宋建华对上述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应给付之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58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5978元(原告江苏英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常州骄阳光电有限公司、宋建华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英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03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杏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313727227G |
登记机关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