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4********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0961号 |
案号 |
(2019)湘0304执恢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沈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国兴借款人民币28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沈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