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4********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0961号
案号
(2019)湘0304执恢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国兴借款人民币28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沈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8-07
发布时间
2019-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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