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东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23民初3096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9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东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甄敬花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50 000元,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甄敬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许东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