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起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兴民一初字第287号
案号
(2011)兴执民字第00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原告李虞芳的医疗费115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营养费30元,由被告钟起平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出10000元的部分1570.5元,由被告钟起平赔偿70%计币1099.35元,由原告李虞芳自负30%计币471.15元;2、原告李虞芳的护理费300元,误工费300元,由被告钟起平赔偿70%计币420元,原告节李虞芳自负30%计币471.15元。2、原告李虞芳的护理费300元,误工费300元,由被告钟起平赔偿70%计币420元,原告李虞芳自负3%计币180元。3、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李虞芳已预交,由被告钟起平承担40元,原告李虞芳自负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1-05-24
发布时间
2016-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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