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兴民一初字第287号 |
案号 |
(2011)兴执民字第00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原告李虞芳的医疗费115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营养费30元,由被告钟起平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出10000元的部分1570.5元,由被告钟起平赔偿70%计币1099.35元,由原告李虞芳自负30%计币471.15元;2、原告李虞芳的护理费300元,误工费300元,由被告钟起平赔偿70%计币420元,原告节李虞芳自负30%计币471.15元。2、原告李虞芳的护理费300元,误工费300元,由被告钟起平赔偿70%计币420元,原告李虞芳自负3%计币180元。3、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李虞芳已预交,由被告钟起平承担40元,原告李虞芳自负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1-05-24 |
发布时间 |
2016-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