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1********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303民初977号
案号
(2017)宁0303执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杨中花与被告苏军离婚; 二、婚生女苏小梅由原告杨中花抚养,被告苏军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2016年抚养费自6月1日起计算,共计1400元,由被告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中花;以后每年的抚养费2400元,于当年1月1日前向原告杨中花支付; 三、被告苏军有探望婚生女苏小梅的权利,原告杨中花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轮电动车一辆、冰柜一台、煤气灶一台归被告苏军所有,被告苏军支付原告杨中花财产折价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中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7-05-05
发布时间
2017-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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