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2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民终587号
案号
(2020)粤1303执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60193603905】。一、被告深圳市中鼎宏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锦煌支付装修返还款81866.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81866.54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付红文、伍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锦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深圳市中鼎宏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被告付红文、伍超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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