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6********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6民初1144号 |
案号 |
(2019)冀1126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故城县青罕金丰劳务信息咨询处、田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孙维磊出国劳务费447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 \\t \"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 (?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72\" \\t \"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_blank?)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被告故城县青罕金丰劳务信息咨询处、田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