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6********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6民初1144号
案号
(2019)冀1126执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故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故城县青罕金丰劳务信息咨询处、田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孙维磊出国劳务费447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 \\t \"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 (?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72\" \\t \"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_blank?)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被告故城县青罕金丰劳务信息咨询处、田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4-30
发布时间
2019-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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