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石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8********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7民初1663号 |
案号 |
(2018)冀0527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俊学、解爱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志民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300 000元、月利率2%计算,期限自2017年2月1日始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刘石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计2 900元,由张俊学、解爱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