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石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28********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27民初1663号
案号
(2018)冀0527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俊学、解爱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志民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300 000元、月利率2%计算,期限自2017年2月1日始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刘石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计2 900元,由张俊学、解爱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时间
2018-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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