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10283号 |
案号 |
(2018)黑0103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史岩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 二、被告史岩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71332.36元; 三、被告史岩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截至2016年8月11日利息及罚息为27645.05元;自2016年8月12起,按实欠本金的执行年利率5.88%上浮30%计收逾期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四、被告史岩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9969元; 五、如被告史岩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史岩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44栋4单元5层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哈房权证开字第201107215号,建筑面积:68.16㎡)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偿还上述款项;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史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