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3********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仲案字第1382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恢7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申请人停止支付《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806001201300008)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内尚未使用的授信,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给第一被申请人的授信; (二)解除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806008201300019)、《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806002201300014);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939,756.7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251,178.89元;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本金6,939,756.15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125%o的标准,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靖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第一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10.125%o的标准计算);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118,436.6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57,522.86元;第二部分为利息,以正 常本金1,666,843.16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6,9188%o的标准,自2015年 1月21日计算至2015年8月5日,按借款月利率5.90625%o的标准,自2015年8月6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三部分为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451,643.46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l0.3782%0的标准,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2015年8月5日,按逾期月利率8.8593755%0,自2015年 8月6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四部分为逾期利息,以全部本金2,118,486.61元为基数, 按逾期月利率8.859375%0的标准,自本裁决作出次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第五部分为复利,以第一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在2015年 8月5日前按逾期月利率10.3782%o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6日起按逾期月利率8.859375%0的标准计算); (五)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三街16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三街14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峰小区法政街29号共三处物业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本窘肿裁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10-15
发布时间
2019-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