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仲案字第1382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恢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申请人停止支付《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806001201300008)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内尚未使用的授信,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给第一被申请人的授信; (二)解除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806008201300019)、《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806002201300014);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939,756.7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251,178.89元;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本金6,939,756.15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125%o的标准,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靖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第一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10.125%o的标准计算);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118,436.6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57,522.86元;第二部分为利息,以正 常本金1,666,843.16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6,9188%o的标准,自2015年 1月21日计算至2015年8月5日,按借款月利率5.90625%o的标准,自2015年8月6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三部分为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451,643.46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l0.3782%0的标准,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2015年8月5日,按逾期月利率8.8593755%0,自2015年 8月6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四部分为逾期利息,以全部本金2,118,486.61元为基数, 按逾期月利率8.859375%0的标准,自本裁决作出次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第五部分为复利,以第一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在2015年 8月5日前按逾期月利率10.3782%o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6日起按逾期月利率8.859375%0的标准计算); (五)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三街16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三街14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峰小区法政街29号共三处物业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本窘肿裁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