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飞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3民初1347号 |
案号 |
(2017)赣0983执20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严飞平尚欠原告王口长生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严飞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