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飞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4********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3民初1347号
案号
(2017)赣0983执2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严飞平尚欠原告王口长生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严飞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时间
2017-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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