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滨功民初字第0415号 |
案号 |
(2018)津0116执恢80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严华、王翠华共同偿还原告杜怀三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孙严华、王翠华共同偿还原告杜怀三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2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2000元。 上述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0元,保全费2680元,共计10460元,由被告孙严华、王翠华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严华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