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向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02********1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703执38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2.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47314.60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计算);二、被告朱日新、李燕琼、江门市蓬江区泓新贸易有限公司、陈富才、江门市益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黎运益、李向群、李文、陈霭迎对第一项判决在最高本金余额30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163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日新、李燕琼、江门市蓬江区承新贸易有限公司、陈富才、江门市益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黎运益、李向群、李文、陈霭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12-05
发布时间
2018-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