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2********2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2民初1366号 |
案号 |
(2020)冀0922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薛明潮偿还原告陈久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张海霞、刘金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被告薛明潮、张海霞、刘金旺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