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征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6********2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34民初847号
案号
(2016)赣0734执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寻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天玉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应认定的有:医疗费35088.53元、误工费18439.5元、护理费73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3750元、残疾赔偿金5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938.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42492元; 二、以上损失由与被告凌梓贤共同生活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凌征永承担赔偿责任,对除被告凌征永已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被告凌征永还应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22492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刘天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凌征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12-27
发布时间
2017-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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