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2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8民初1272号 |
案号 |
(2019)黑0128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德瑞借款150 000元; 二、被告季刚以借款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程德瑞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程德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 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德瑞负担32元,由被告季刚负担5 5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