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婷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2********2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4777号 |
案号 |
(2017)晋0802执2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樊学军、钟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1年8月1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樊学军、钟婷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5 |
发布时间 |
2018-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