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俊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24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4民初741号 |
案号 |
(2019)粤5224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俊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以借款35万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9.215%计; 2016年8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9.215%的1.3倍计),并付还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方俊宏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方沛川提供抵押的位于惠来县东陇镇寄陇村面前埔的房产(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权证揭惠字第52000086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更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方沛川、许赛娇对被告方俊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4.95元,由被告方俊宏、方沛川、许赛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