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81********25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文民初字第02358号 |
案号 |
(2017)冀1026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黄乃华、俞静返还原告刘伟货款7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被告黄乃华、俞静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时间 |
2017-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