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万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2********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121民初1217号
案号
(2020)黑1121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嫩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玉荣、谷万宝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邮政银行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7,598.43元(2012年7月13日至2018年3月7日); 二、被告林玉荣、谷万宝自2018年3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按年利率21.87%向原告邮政银行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0元,由被告林玉荣、谷万宝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4-12
发布时间
2020-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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