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4445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3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伟秋借款38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被告章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0-23
发布时间
2018-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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