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8630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37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9704.63元,并赔付原告至2018年2月26日的罚息(含复利)8532.4元,以及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以年利率15.525%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祝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支出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祝强负担803元,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保全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时间
2018-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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