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3民初983号
案号
(2020)赣1023执9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张红亮、彭文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丰县巨大饲料店支付欠款232363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0年4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计2541元,由被告张红亮、彭文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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