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2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6民初2229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春林、薛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至2016年2月13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息计人民币194992.33元,并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3958.5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二、如被告吴春林、薛青不能按期给付,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有权就被告吴春林、薛青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码为苏EV8S30奥迪汽车处分后所得价款中在透支本金151482.09元及相对应的利息、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320元,由被告吴春林、薛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7-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