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2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9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902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胡兴福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币2150元,由被告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5-20 |
发布时间 |
2016-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