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2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3民初3105号 |
案号 |
(2018)赣0983执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罗强、熊丹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勇华借款5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被告罗强、熊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