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超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2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981民初2231号 |
案号 |
(2017)赣0981执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刘水生、聂超兰欠原告吴国辉欠款68885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17日起算至还清款止),限被告刘水生、聂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给原告吴国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89元、诉讼保全费3964元,合计14653元由被告刘水生、聂超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