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超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2********25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1民初2231号
案号
(2017)赣0981执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刘水生、聂超兰欠原告吴国辉欠款68885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17日起算至还清款止),限被告刘水生、聂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给原告吴国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89元、诉讼保全费3964元,合计14653元由被告刘水生、聂超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时间
2017-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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