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1民初1543号 |
案号 |
(2018)赣0731执1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振伟、丁振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伟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笔借款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丁郁华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丁振伟、丁振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