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游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24民初225号
案号
(2020)赣0924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强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游强、覃秋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30.45元,合计21630.45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游强、覃秋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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