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桃源皮革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26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3547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6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吴江分行与被告金不换公司之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农行吴江分行与被告胡国伟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原告农行吴江分行与被告桃源皮革公司之间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对于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农行吴江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金不换公司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金不换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部分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于罚息部分复利的主张,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原、被告双方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计算标准不违反相关规定,虽原告未提供支付凭证,但原告律师已提供代理服务,属双方有预期的必将发生的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虽然本案所涉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但各保证人在相关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使权利顺序,故原告有权选择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实现物的担保,故被告胡国伟、桃源皮革公司作为保证人亦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发生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期间内,且原、被告双方已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农行吴江分行与被告桃源皮革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且被告桃源皮革公司已实际交付了质押物,故原告依法对质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原告农行吴江分行与被告金不换公司、胡国伟签订的均系最高额担保合同,故抵押权人就上述抵押物已优先受偿部分及保证人已代偿部分应从其承担担保责任的限额内扣除。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并非沈秋虹本人所签订,原告要求被告沈秋虹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金不换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26 |
发布时间 |
2018-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计海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251321263C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区桃源镇广福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