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丰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82********4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8民初629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36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香格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6182.67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其中6以6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790.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香格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约赔偿金6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苏州香格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郭丰涛负担18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香格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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