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1民初76号 |
案号 |
(2019)川11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借款本金19 796 862.53元及罚息(截止2014年11月26日的罚息35 951.66元;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8375‰计算);二、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律师费2万元;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川乐沙工商抵字(2012)第54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雷光均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乐山市房他证监证字第他46754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6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雷光均、犍为县吉星煤矿、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龚大珍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王开成、唐亚丽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被告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清偿后,并由犍为县吉星煤矿以企业财产对前述债务进行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47 837元,由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负担7 837元,由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雷光均、犍为县吉星煤矿、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龚大珍、王开成、唐亚丽负担2 040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川11执2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44755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800555759272K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雅安市雨城区观化乡刘家村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