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3********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123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1)赣1123执1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谢红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谢红钟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对被告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号为2012104049376号、2012104053009号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45元,由被告谢红钟、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