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红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3********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123民初291号
案号
(2021)赣1123执1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谢红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谢红钟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对被告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号为2012104049376号、2012104053009号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45元,由被告谢红钟、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照飞、李碧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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