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1********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6874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5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吕军、郝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吕军、郝杰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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