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4********8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4541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26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昭勤借款人民币379600元、利息25.74元,合计人民币379625.74元;同时支付以人民币37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孙玉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655元,由原告贾昭勤负担人民币75元,被告姚建华、孙玉林负担人民币458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姚建华、孙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贾昭勤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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