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82民初1404号
案号
(2021)赣0982执恢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旭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姜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到期利息413642.91元(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止),本息合计10413642.91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聂丽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姜旭追偿;四、对于上述债权即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物即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2#一、二层商铺02室的房产之折价款或者变卖款、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81800元,由被告姜旭、聂丽红共同负担(与上述借款本息同期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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